强拆后的物品损失可据日常所需判赔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11 | 5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与任何单位或个人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强制拆迁时,村委会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提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决赔偿物品损失,是一大进步,有利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被非法强拆的事情也不鲜见。强拆前往往不通知拆迁户,室内物品来不及转移,有的是被砸里面了,有的是被拆迁方拉走了。一旦起诉到法院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时,物品损失数额怎么来界定呢?


下面我们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2019年1月朝阳区某某村腾退指挥部下达腾退《限期腾退通知书》,要求孙某某限期腾退x号房屋。在孙某某未与任何单位或个人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其房屋由村委会非法偷拆,屋内空调、冰箱、家具、电脑等物品不知所踪,屋内物品损失93200元。


孙某某认为,村委会强拆其合法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且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孙某某找到了北京著名拆迁律师段福惠律师,段福惠律师代理其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品损失93200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村里进行环境整治,为此需要腾退,对相关村民进行腾退,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被告的行为是按照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授权实施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行为,我们把原告的物品存放在了一处,同意返还,不同意作价补偿。
看来被告村委会是不同意给原告任何的赔偿,本案经过数次开庭审理,庭后法官和原被告双方到了物品存放地点实际查勘物品情况,有些物品还在,有的物品已经损坏了,丧失了使用价值,有的物品丢失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通过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看出,在房屋拆除的过程中,被告确系将原告家中物品损坏、丢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物品清单以及日常生活所需物品价值等,酌情予以判定物品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7万元,村委会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在拆除过程中,村委会未通过录像或公证方式保留拆除过程,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物品确系损坏或丢失了,一审法院结合物品清单及日长生活所需物品价值等酌情判断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村委会主张保存的物品尚可使用返还,但并未举证证明。因此驳回了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段福惠律师的观点,二审判决后,村委会支付了七万元的物品损失补偿。


律师说法:
 物品损失的举证对于被拆迁人来讲,非常困难,家里购买日常用品时,很少有人给商家索要发票,举证处于被动地位,本案法院采纳段福惠律师观点,强制拆迁时,村委会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提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决赔偿物品损失,是一大进步,有利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到此并未解决房屋本身的安置补偿事宜,但孙某某得到了物品损失的赔偿,为下一步的维权增长了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