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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农村集体土地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走征地程序,根据土地的性质和面积,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以后再进行项目建设。
近日,我所律师接待的咨询,发现一些地方农村集体土地,甚至是耕地,不走征收土地程序,直接出租给企业,建设厂房等建筑物,每年给一定数额的租金,每亩地给1000-2000元,有的是按照每年每亩地1000斤小麦的价格计算补偿金额。开始几年给租金,后来就不给了。
这明显是以租代征,不但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有违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因此,以租代征不合法,农民可以举报,可以要求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