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丨无证房获得高额赔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18 | 11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房屋征收中,通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了补偿协议,无证房获得高额赔偿,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拆迁人也撤回了起诉。原来一审判决就不生效了。其实达成协议后撤诉是最好的胜诉。

案情介绍:


 张某某家的房屋位于东城区XX巷X号的房屋属于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形成的无证房.张某某的祖父就在此居住,张某某的父亲1958年从部队转业回原籍,户口落在此。之后一家三代人均在此居住,张某某的父母亦因在此有固定住所,未能享受国家的福利分房。1992年因重建附近的某大厦,他们家所在的巷子路面拓宽并修建了公厕,严重影响了其生活,东城区房管局拆迁服务所根据当时的城市规划方案,张某某的父亲就房屋修缮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房管局拆迁服务所修建或出资修建了4间房屋。
 2007年张某某家居住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由于各种原因,拆着拆着就停滞了,张某某一家一直在此居住。

2020年,拆迁方开始频繁与其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由于双方差距比较大,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2021年1月,区住建委突然对其作出了行政裁决书,裁决对其自建房补助14万元、困难补助255万,限其15天搬迁。张某某看到裁决书真是义愤填膺,居住了几代人的房屋,竟然按照自建房给补偿。在房价每平方十几万的地区,就给这么点补偿,根本买不到房。

之后发生的事情,更是火上浇油,拆迁人竟然起诉区住建委,原因是给张某某15天的搬迁期太长了,影响了项目进度,而且把张某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拆迁人实际不是针对区住建委,针对的就是张某某,目的是通过诉讼,赶紧让张某某搬迁。张某某也不懂法律程序,自己出庭应诉了。

办案进程:
庭后感觉情况不对,于是请到了段福惠律师和赵海锋律师。二位律师分析案情,搜集证据,全面调查了解情况。向法院提交了有力的代理意见。
一、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自建房系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四条规定,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被告作出的自建房补助14万元、困难补助255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拆迁惯例,困难补助应当以被拆迁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为前提。第三人张某某未提出过困难补助申请,拆迁人在作出补偿方案时亦未评估第三人的家庭困难情况,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形下,径自作出了给予255万元的困难补助,被告亦未对该困难补助进行审查。
被告及和拆迁人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形下认定涉案房屋为自建房,在未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情形下,其作出的自建房补助14万元亦没有任何依据。
二、涉案行政裁决被申请人主体错误。
张某某的妻子及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本案均具有利害关系,在他们未作出放弃权利声明的情形下,应当将他们一并作为被申请人。
三、涉案行政裁决的作出程序违法。
 拆迁人在裁决申请时未提交评估报告,被告不应当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人申请裁决时须提交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东城住建委受理时,拆迁人并未提交评估报告,在此情况下,仍然受理了行政裁决申请,并作出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被告未组织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谈论,程序违法。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上述文件,仅仅提交了一份专题会议纪要,无法证明裁决前已经经过了被告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
被告受理了行政裁决申请后未进行调解,未组织谈话,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之规定,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协调,差距比较大,未协商成功。法院竟然判决维持了行政裁决。

二审中,通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了补偿协议,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拆迁人也撤回了起诉。原来一审判决就不生效了。其实达成协议后撤诉是最好的胜诉。


案件结果
法院组织双方协调,最后达成了协议,张某某家获得了高额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