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为危险房屋必然要拆除吗?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05 | 6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一些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中,被歪曲利用,比如把被征迁人的房屋人为破坏,然后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程危险房屋,进而拆除。背离了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初衷,滥用职权逼迁。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对于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规定: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 第二十条规定: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其实,制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权益。
而在一些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中,被歪曲利用,比如把被征迁人的房屋人为破坏,然后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程危险房屋,进而拆除。背离了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初衷,滥用职权逼迁。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起诉。我也代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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