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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比如建乡镇卫生院,建学校);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回以后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土地性质没有改变。
很多人问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收回宅基地的事情,其实这种情况不适用于该条规定。不符合这三种情形,这类项目要走征地手续,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以后再进行项目建设。有且只有符合该条这三种情形才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