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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今天我们重点介绍一下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补偿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条例明确规定了结果公开的原则。按照该原则的要求,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2、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评估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开,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这一系列的公开制度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与补偿行为的监督,有利于被征收入之间相互了解征补情况,从制度上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如果征收部门不依法公开,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公开相关信息,作为被征收人有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