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24 | 5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房屋才能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呢?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实务中,条件要比这个宽泛,很多没有房产证甚至没有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住改非的房屋争取到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如何确定呢?

首先是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补偿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协商的结果,因为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也应该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京建法〔2011〕18号)第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也有很多项目,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就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这个标准有些是合理合法的,也有的比较低,根本无法弥补损失,这个时候就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