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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的一个案子,当事人的房屋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双方基于掌握的装修装饰情况协商确定补偿价格为60多万元。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方又不认可,拒绝履行协议,我们进行了起诉,征收方城市危改更新局辩称“装修价格需要经过评估机构出具装饰装修评估报告单”。果真如此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由此可知,室内装饰装修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补偿等,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经评估确定,而不是必须要经过评估来确定。
征收方的抗辩理由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更何况房屋已经被拆除灭失,装修装饰根本没有进行评估的可能性。
一审法院判决给的补偿太高了,侵犯了公共利益,经过二审和再审,最后法院判决征收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