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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由此可知,不管是城市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收补偿情况均应依法公开。并且属于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相关部门不主动公开,可以申请公开。有些部门以涉及公民隐私为由拒绝公开,这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是必须要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
其实公开补偿结果也是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规范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防止少数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暗箱操作,损害被征收人利益,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征收、拆迁的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
所以,征地拆迁方面的信息应更具有公开的价值,是被征收人有权知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