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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推行的是立案审查制。所谓立案审查制,是指立案庭法官在受理案件时,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全面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也就是说立案法官不仅对原告的身份信息、诉状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上的核验,而且还会对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要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
这种情形下,立案确实很难,我本人就经历过很多次,尤其是涉及到征收拆迁方面的案件,很多项目是由政府背景的,就是不给立,我看见过立案庭窗口写着哪里哪里不立案,通过找庭长甚至院长才能立上,破费一番周折。
后来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新增了关于“登记立案”的规定,彰显出立法者对破解行政诉讼领域“立案难”问题的决心。采用立案登记制。将符合形式要件的所有行政案件予以登记立案。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法官立案中的随意行为。当原告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官只需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登记。至于案件本身的问题那是立案后由审判庭法官审理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以后,民告官案件立案容易多了。
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存在民告官立案难问题。原告三番五次去立案,法院就是不受理,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立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