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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是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北四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
自二〇一九年起,该村以自治腾退的名义拆迁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拆迁标准不合理、拆迁程序不合法,未能与腾退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去年八月份,该村村委会及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决定作出《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决定收回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后,以“帮助腾退”的名义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通过调查取证,原告得知,区主管人员曾以“圈阅”的方式同意收回原告的宅基地。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认为,“圈阅”的文件是对下级机关申请内容知情,并非批准同意,不能认定收回原告宅基地使用权获得了相应部门的批复,并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诉至法院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