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后不给补偿吗?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17 | 657 次浏览 | 分享到:
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不给或者少给承租方补偿。这能行的通吗?作为承租人如何来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呢?


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有些外来人员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房,建设住宅或者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拉动了当地的就业,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随着城市的发展,土地的增值,很多划入了拆迁范围。在拆迁安置补偿谈不妥的情况下,出租方,一般是村委会,就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不给或者少给承租方补偿。
这能行的通吗?
作为承租人如何来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呢?
下面从我所律师曾经代理的一个案子说起。
自1994年,当事人刘先生与丰台区分钟寺第二分公司,其实就是以前的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书》,约定承租土地约五亩。租期为30年。刘先生遂后在该宗土地上建设了厂房和房屋,并进行了装修。之后就进行汽车配件厂,每年向二分公司交纳租金和水电费。
2018年2月二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土地租用合同书》无效,理由是出租该宗土地的时候未经法定程序,集体土地不能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很显然,二分公司因看到土地升值,并即将列入拆迁范围之内故又以此理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这个案子审理了一年多,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以后,根据当时《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具体到本案房屋、厂房和租金款应当属于应当返还的财产;房屋的溢价、建造、装修、土地的涨价的价值以及利息属于应当折价补偿的部分;搬迁费用等属于损失。
因此我所律师代理刘先生起诉二分公司赔偿损失。
在赔偿案件诉讼过程中,拆迁就开始了,赔偿案件涉及到房屋评估,评估公司也到现场测量了,出了评估结果,后来评估报告过了一年的有效期,需要重新评估。拆迁方感觉诉讼耗时太长,找刘先生谈拆迁补偿事宜,通过协商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获得了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