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村委会通常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有权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但实践中,很多村民发现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存在疑问时,希望对征地亩数、补偿款数额以及发放明细等信息进行了解,但要求村委会进行公开时,经常会被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导致村民的知情权被剥夺,进而导致维权困难。
村民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当如何获取相应的村务信息呢?
村务信息的性质
村务信息是村民自治活动中产生的政务、财务等关系到村民利益的信息。村务公开是村民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权利的重要保障。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就对村委会的村务公开义务和公开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很多村民认为村委会没有履行村务公开的义务,继而向当地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政府公开村务信息,通常都无法得到满意答复。这是因为村委会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政府机关,其在自治活动中产生的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因此村务信息无法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
村委会未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的救济途径
1、向政府提出监督查处申请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乡、镇或县级政府对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村务信息或公布信息不真实的有查处监督的职责,因此村民在认为村委会没有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时可以向乡、镇或县级政府提出监督查处申请,责令村委会公布信息。
2、提起行政诉讼
如村民在向政府反映情况后,政府怠于履行其职责,村民可以以政府怠于履行监督查处的行政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