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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占用土地,必须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该条包含三种非法情形:
1、未批先占或骗取批准,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我们经常遇见的情况:开发商建商品房,或者给村民建安置房,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2、骗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3、超占,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将非法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解除对所占用土地的实际控制状态。
2、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法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是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罚款。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依据具体情节,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
4、行政处分。
适用于单位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342条的规定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