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23 | 5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小产权房无法正常办理产权证明,法院无法代替有关部门对房屋的合法性和产权归属进行确认,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该房屋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为小产权房由于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无法办理权属证书。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类型房屋无法上市进行交易转让,因此小产权房的购买者通常无法像普通商品房一样取得相应的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小产权房无法获得像普通商品房一样办理权属证明,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是如何处理的呢?

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个案例一探究竟。


案例一


家住湖北省鄂州市的徐某和易某因感情破裂先前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二人因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易某就此将徐某诉至法院。易某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对一处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分割;徐某辩称该房屋为小产权房不能进行分割处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由于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于该房屋的价值和归属无法确定,法院不宜进行处理,遂判决暂不处理该事宜,待房屋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或徐某对房屋进行价值处理后,易某可再行起诉主张其权利。


案例二

家住贵州省正安县的旺某和王某因感情破裂,旺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旺某的诉讼请求中包括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查认定,小产权房未取得产权,因此不予对其产权归属进行确认,遂仅对该房屋的居住权利归属进行了判决,判决该房屋由王某居住。

案例要点

由于小产权房无法正常办理产权证明,法院无法代替有关部门对房屋的合法性和产权归属进行确认,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该房屋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但为了房屋的财产价值能够得到有效利用,法院可能会对房屋的居住权利作出安排处理。

参考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