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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看出,国务院审批事项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大规模征地。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也就是525亩。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合1050亩。其他的土地指的是林地、草地、滩涂、荒地等。其他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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