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以“房票”作为安置补偿的唯一方式不合法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30 | 9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房票”本质上是在进行征地拆迁后政府向被征地拆迁的一方发放的一类进行房屋置换安置的权利凭证,公民可凭“房票”到指定楼盘购买安置房屋,从某种意义上有着类似代金券的作用。


什么是“房票”

房票”是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拆迁安置等过程中官方及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该词语本身并非法律术语。

房票”本质上是在进行征地拆迁后政府向被征地拆迁的一方发放的一类进行房屋置换安置的权利凭证,公民可凭“房票”到指定楼盘购买安置房屋,从某种意义上有着类似代金券的作用。

房票”作为不同于以往政府主导建设安置房的安置方式的创新,目前在全国多地进行推广。

“房票”的模式及风险

目前以发放“房票”的方式进行的安置补偿往往存在着两种常见的模式。

其一,是“房票”在发放后用以抵扣安置对象在指定楼盘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款。

这一安置方式通常存在的问题是,安置对象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并获得“房票”后,指定楼盘的开发商对房屋价格进行大幅度上调,致使安置对象无法凭借“房票”购买安置房,需要另行支付大量金钱方能得到安置。

因此,安置对象在选择该种安置方式时,应当确认政府与安置房开发商之间是否达成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上调安置房价格协议,以避免前述风险的发生。

其二,是“房票”在发放后用以兑换指定楼盘安置房的一定面积。

该种模式相比较第一种模式对安置对象而言更为稳妥,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价格调整通常也不会对安置对象购买房屋产生不利影响,风险相比较第一种模式也更小。

强制以发放“房票”作为安置补偿方式是否合法?

“房票”固然是近年来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的一种创新,但作为安置对象的公民也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强制以发放“房票”作为安置补偿的唯一方式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此,安置对象应当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还是发放“房票”应当由安置对象自行选择。

因此强制以“房票”作为安置补偿的唯一方式是违法的。

参考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