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7-07 | 458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一、一审的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2、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那么什么样的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只有一审程序才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包括: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二、二审期限是多久呢?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四、审理期限是如何起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