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7-22 | 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是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是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以上这些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是不能被法院采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