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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就会被下限期拆除决定书吗?
本案中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
我所代理的原告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于十余年前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以买断的方式合法取得村内原砖厂内的全部建筑物,该建筑物全部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
今年六月,房山某镇政府以前述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该建筑物为违法建设,在未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即作出了涉案限期拆除决定。
原告对该决定不服,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告阎村镇政府具有在其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但被告作出该行为应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涉案决定中对建筑物的具体坐落、建筑面积等事实表述不明确,无法确定涉案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并且被告在作出涉案决定前也未就建筑物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属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另外,被告无法证明原告及与其同住的家属拒绝接受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涉案限期拆除决定的情况下,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了前述文书,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最终以被告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胜诉判决
被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3日
对原告作出的*政限拆字【2022】第**号限期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