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 | 宅基地上房屋坍塌,仍应获得安置补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8-03 | 4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尽管陈某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应当基于陈某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某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

基本案情
陈某为某某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陈某结婚后,其夫随迁入户,后有两个子女,均落户本村,均属于该村村民,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
后此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一直没有在该村居住,原来的房屋经久失修,已经坍塌。又在原址上又新盖两间房屋,由于没有进行报批程序,被确定为违法建筑,已被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拆除。
后该村进行征收拆迁工作,陈某家坍塌的房屋未获得补偿安置。陈某等人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后最终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最高院观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1、陈某作为该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某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
2、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3、尽管陈某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应当基于陈某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某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
4、至于陈某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不能仅以陈某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某等四人补偿安置。
因此,法院确认对陈某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陈某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