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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字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不可以反悔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合同。拆迁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
但是如果存在下面六种情形,将会导致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此时被征收人可以主张此协议无效,可以对此拆迁补偿协议进行变更,甚至取消。
第一、拆迁主体不具有拆迁资格
征收主体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权利,此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就是无效的。例如街道办、村委会按规章制度进行审批而私自实施的所谓“征收行为”。是征收项目主体本身的资格有问题,那么协议也自然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效力。
第二、评估不合理
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评估价格、面积不合理。
例如:
1、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
2、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
3、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
当事人均可依法请求,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三,在签订协议时,违背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署补偿协议。
例如:不签就断水、断电,或者变相软禁,禁止其吃饭、休息,或者对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胁、殴打等“逼签”情形。但是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有录音、录像等。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或者给予撤销。
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
例如:
1、在房屋由多个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个继承人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形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五,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签字或者被纂改
1、征收方口头承诺给多少多少的补偿,以各种理由骗取先签订空白协议,再去盖章。但是拿到协议后发现,到手的协议补偿标准很低,与之前协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维持基本生活。
2、征收方以需要领导签字盖章或上级部门审批为由,将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取走后擅自进行修改。
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协议。
但是,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举证都比较困难,处于被动的、不利的地位。所以,空白协议是一定不可以签的,否则将可能直接导致维权的障碍。协议签订的时候一定要留底、拍照、录像。
第六,征收程序违法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程序有一处或多处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要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