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8个期限要牢记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8-31 | 5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 问题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此,如果在实践中存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征收决定公示,您应当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申请听证的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在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即公布征收补偿方案30日内,如果旧改建项目超过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如果被征收人主动申请听证的,房屋征收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后,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3、决定房屋征收并公告的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具体的期限时间,但是给出了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进行维权的时间:
1)、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被征收人对于复议决定有异议的,需要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评估机构选定期限
自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案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起,10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如果评估机构没有获得超过半数被征收人选票的,通过摇号或者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5、评估结果公告期限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经过测量、评估后,出具分户评估结果,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

6、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处理期限
被征收人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被征收人对复核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专家委员会在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7、收到征收补偿决定的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 问题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6个月内不复议也不上诉的,征收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见下图:

8、公布分户补偿情况期限
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以上8个期限时间点一定要牢记,不要错过为自己争取应得利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