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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屋被违法强拆后,一般的思维方式就是给我损坏了就得给我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广义上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狭义上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
但是,恢复原状的适用以须有修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适用此种责任形式。
所以,在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恢复房屋原状为诉讼请求时,要先考虑恢复原状的可行性。
对于被违法拆除的房屋,什么条件下才“能够恢复原状”?
1、合法性
被拆除的房屋是合法建筑,至少不是违法建筑;
房屋所在地块没有改变土地性质和规划用途;
例如被拆除的房屋是该当事人的唯一合法住宅,致使其居住权益失去保障。而且被拆房屋周边仍有大量住宅存在,且各方面都符合上述恢复原状的条件,法院出于保障该住户居住权益的考虑,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将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
2、合理性
此处指的是经济上合理,即恢复原状不需付出过高成本;
3、可行性
恢复原状在技术上要具备可能性。
当具备上述条件时,才可考虑被拆房屋恢复原状。
诉讼请求恢复原状时,但房屋又不可恢复的处理方式
1、不能恢复房屋原状的举证责任
是由被告承担不能恢复原状的举证责任,即由被告举证证明被拆除的房屋不具备前述恢复原状的条件。
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不具备上述恢复原状的条件,法院就应该支持原告关于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特别是,不能因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就对恢复被拆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法院对不能恢复房屋原状的判决意见
依据“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宗旨,当被拆房屋明显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时,法院应及时依法释明,引导当事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行政机关支付特定数额的赔偿金或交付特定(包括特定面积、特定位置)的安置房,以便法院作出契合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一般给付判决,高效、公平、公正地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而不宜作出判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赔偿决定的概括判决,以免行政机关作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赔偿决定后,当事人再行起诉,既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司法资源。
不要一味认为自己的合法房屋被违法拆除了,要求恢复原状就应该的,法院就应该支持。还要看恢复原状的可行性,才能尽快解决问题,得到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