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9-09 | 7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当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或者其他原因,和征收方打不成补偿协议,拒不交出土地时。征收方会使用各种手段“逼迫”被征收人快速交地,比较常见的就是征收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当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或者其他原因,和征收方打不成补偿协议,拒不交出土地时。征收方会使用各种手段“逼迫”被征收人快速交地,比较常见的就是征收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那么,什么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其所在地的行政机关执行土地征收决定、取得土地占有最常用的行政手段。被征收人收到决定书就表明拒不交出也不管用了。相关部门可依据《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参考下方某地的一份《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就意味着只能交出土地或被强拆吗?

首先从条例本身分析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前提是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如果被征收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那此《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作出的就不合法,被征收人就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看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若未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就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那么该决定书就涉嫌违法。

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申请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撤销此决定书或者判决此决定书无效。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主体是否正确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作出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如果作出决定书的主体不对,存在行政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此时《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不合法。
最后、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否合适
只有人民法院是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由其自决自执。如果出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强制执行的,该行为不合法。

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不要慌张,也不要一味等待,要和专业律师积极沟通,找出问题所在,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积极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