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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知情权;房屋征收责任人及实施部门应依职权主动公开一些重要的征收行为。
按照相关规定及相关政策,在房屋征收程序中,以下8个重要节点的行为所产生的文书应当及时、主动公开,让被征收人能及时、方便的了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就是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定”阶段就要进行论证、公布。对于补偿方案有异议、不合理的条款,在公告期间进行反馈,并提出修改意见,在规划前期作出修改,以利于项目顺利进行,避免后期的麻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同样需要公开。而对于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听证会这一程序将有望为被征收人释疑解惑,被征收人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1)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3)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以上是衡杓律师为您总结的在房屋征收中您应当知道的信息,让您知法、懂法、用法,为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