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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量的房屋腾退项目,打着村民自治的幌子,行违法拆迁之实、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作出帮拆决定或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进而强行拆除村民的房屋。
这完全是不合法的,不但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原则背道而驰,还公然违反了有关拆迁规定,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由批准的人民政府来批准收回,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治组织,并非一级政府,无权收回宅基地。
更有甚者,土地早在十几甚至二十几年前就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了,村委会仍然以村民自治腾退的名义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很荒谬的,既然早年就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了,意味着村里已经没有所有权了,所有权属于国家了,村委会还谈何收回?像这样的案子我律所已经在好几区都打赢了,如果您有类似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