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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出主体是相同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都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2、二者均须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均需公开,作出过程要依照法定程序。
征收决定针对的是整个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决定针对的是个体。下面重点说一下征收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内容。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和救济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放弃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救济,可能会导致被强制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