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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涉及到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各户的拆迁补偿安置情况,都是老百姓需要了解的。
上述法律规定,有效保障了村民对于村务不公开行为的救济权利。
而在我律师事务所律师所代理的很多案件中,村民向乡镇政府或区县级政府反映后,有关人民政府并未进行调查核实,更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未进行纠正。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确认相关人民政府不履行行为违法,并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开相应村务信息。这是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其实在每个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推动法治的进步。
注意:如果你是向区县级人民政府反映的,可以到中级法院立案;如果你是向乡镇政府反映的,那么就到基层法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