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拆迁是不合法的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3-28 | 4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既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拆迁方与拆迁户就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然后拆房,这就是我律所律师在实务当中遇到的所谓“协议拆迁”。其实这是不合法的。

有的征收拆迁项目,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既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拆迁方与拆迁户就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然后拆房,这就是我律所律师在实务当中遇到的所谓“协议拆迁”。其实这是不合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般涉及的是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所以说,为了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不能进行协议拆迁的。

最近有客户咨询,当地街道办进行协议拆迁,区政府也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街道办就与拆迁户协商,有不少户已经签了协议,尤其是在当地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迫于单位的压力就签了协议,这也是不合法的。街道办是政府的派出机关,无权进行房屋征收。

未取得合法手续,即便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完全自愿签订补偿协议,也是不合法的。

我律所律师代理的其中一个征收项目,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建设单位便开始实施所谓的协议拆迁,与被征收方商谈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好以后进行拆除。对未签约户采取断水、断电等手段实施逼迁。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针对这种情况,律师代理委托人及时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提起行政诉讼,迫使项目走向正轨,仅剩下二十多户的情况下,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征收程序下,委托人最终获得了理想的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