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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赵海峰律师代理的三原告为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与该村经济合作社之间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在该承包合同中约定地块开展农业生产活动。当地以执行文物保护规划为由对通往三原告承包地块的道路进行了封堵,继而由于原告无法进行耕种作业大量农作物因农时被耽误及缺水导致枯萎死亡,原告多次投诉,相关部门告知,为实施文物保护,村民需要将土地流转。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告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原告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被告仅以封堵道路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继而作出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决定;该决定并未对三原告的复议请求作出回应即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处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当对就三原告申请事项进一步调查、核实、裁量,判决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不管出于任何目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无权要求村民强制流转土地!项目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当通过土地管理法确定的程序,依法实施土地征收,而不应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村民流转土地,以租代征属于严重的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