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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衡杓律所 聂田田
“腾退”原意是“搬空并让出”。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部分区域拆迁会打着“房屋腾退”的旗号,当地村民会收到腾退公告、腾退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这些文件中,往往还有“帮助腾退”、“集体腾退”的字眼,让人感觉云里雾里,摸不清楚。
“房屋腾退”经常出现在某些建筑房屋搬迁、拆除的项目文件中。关于腾退的法律规定并不多,它现在还处于一个试验阶段。在腾退主体方面,在实践中往往是乡镇政府、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及征拆企业为腾退的主体。部分区域的《腾退安置补偿方案》往往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我国,征拆属于行政行为,征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然而腾退往往是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多为民事行为。因此,部分区域打着“腾退”的旗号,做着强拆的事情。
房屋属于不动产,是典型的财产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房屋腾退行为涉及到村民的重大财产利益,应当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实施,这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