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属于可延长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吗?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11-14 | 393 次浏览 | 分享到:
信访不属于可延长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能中断或中止,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进行起诉应当证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了起诉期限。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案例

1、 王国权与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018)沪03行终841号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实行的是起诉期限制度,所谓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与民法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所不同,起诉期限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

2、 李金芝与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案 行政裁定书(2015)蚌行初字第00049号

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并未进行诉讼,而是一直以信访的形式维护权利,其主张信访时间应予扣除审限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故原告认为本次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之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3、 李月梅与义马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行政裁定书案 (2016)豫12行终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信访并不属于扣除期限的法定理由,故李月梅的起诉应予驳回。

4、 任志宽等信息公开二审 (2019)京03行终379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任志宽等人无法证明其在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了起诉期限。综上,任志宽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

5、 候六英与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豫12行终68号

上诉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信访不属于可延长期限的法定理由。

三、结论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信访本身并不属于扣除期限的法定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进行起诉应当证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了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