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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聂田田
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纠纷与现行《行政复议法》采取同一审查模式不同。新《行政复议法》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将行政复议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其中,第四章第三节对普通程序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规则进行了规定。普通程序适用于绝大多数行政复议案件。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第五十条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从中可以看出此次普通程序修改的亮点,不光是复议机构应当采取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于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组织听证,而且确立了咨询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增强了行政复议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另外,第四章第四节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和程序规则进行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款额三千元以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此之外,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