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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聂田田
对于已经确定的违法建设,可以直接下达限期拆除决定吗?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没收实物的处置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监管。
由此可见,对于已经确定的违法建设,不可以直接下达限期拆除决定。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只有对于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那么,什么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呢?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且按照前述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可以通过改建或者部分拆除达到符合许可的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