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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当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个单位部门的职责。配合单位应当依照工作方案履行配合职责,不能乱来。
当行政执法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时,应当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前款规定的应当到场的人员拒不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此外,还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签字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相关物品不可以随便处置,应当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违法建设当事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之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机关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其主张拆除或者回填后的违法建设残值。
总而言之,行政行为的作出和执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哪怕是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也应当依法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