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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北京丰台区某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21年,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腾退范围内,该村村委会开始展开自治腾退工作。申请人认为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未与任何人达成补偿协议。
2023年初,申请人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
律师经过分析认为,现阶段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强拆房屋的主体。明确了主体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诉讼。
因此,向当地街道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相关批准材料。街道办作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但是目前,申请人的房屋已经被强拆,申请的相关批准材料已形成最终决策,对外产生了法律效力,对申请人的权益也已经产生了实质影响,于是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未对申请人产生实际影响的过程性材料。因此,认定街道办作出的信息答复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街道办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过程性信息的规定是可以不予公开,并非绝对不予公开,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