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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违法建设由行政机关公告后依法强制拆除,主体为行政机关,对于需要强制拆除的建筑物若未经公告,是不能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