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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程,许多城市周边的农村也被列入城市规划,农民的房屋也面临拆迁。而农村拆迁户欲获得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却异常困难,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简析农村拆迁户维权诉讼策略。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某某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位于腾退范围内,此腾退项目是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集体土地自治腾退实施方案》实施的。王某某一家在未与腾退人达成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强行拆除,导致屋内财物全部损毁,无家可归,迫不得已只能寻求律师的帮助。
二、办案经过
段福惠律师发现本案与一般的征地拆迁案有所不同,本案中作出腾退决定以及发布腾退方案的单位并非拆迁中经常出现的住建委,而是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一个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其组织成员全部是本村村民,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施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关法律规定也体现了限制司法的适度介入的司法导向。说白了就是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决定本村事务,但是如果相关事务侵害了村民的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却很难通过司法途径直接进行救济。
如何走出对违法腾退行为的诉讼困境呢?由于很难直接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腾退公告、腾退方案进行直接起诉,所以只能采取一种“曲线救国”的迂回方式进行。即首先向该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要求区政府纠正村民委员会的不当行为并调查查处强拆行为。目的是通过向当地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部门反映,请求其对村委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随后区政府并未对所申请事项作出答复,段福惠律师便将区政府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区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最终获得胜诉判决。法院责令区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该村村委会的行为进行了查处。通过协商,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了满意的结果。通过这种迂回的方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建议:
村委会往往打着“村民自治”的幌子实施宅基地腾退,实际上是一种违法拆迁行为。这种做法规避了现行的拆迁规定,亦无拆迁安置资金保障。作为被腾退人的村民,往往得不到合法、合理、公平的安置补偿。村委会系农村自治组织,并非行政主体。故针对腾退决定等文件,不能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就需要换种思路,采取对案件有较强针对性的措施一步一步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