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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赵海峰律师
张某某在位于房山区某街道拥有房屋数间,于不久前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相关人员就拆迁事宜多次与张某某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前几日当地房管局将张某某的其中两间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决定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当地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张某某的部分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其他设施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剩余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张某某对违建事实予以否认,想要起诉政府的强拆行为和房管局的变更房屋登记行为,却无从下手,所以咨询律师。
就近些年的拆迁项目来说,很多老百姓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其原因有被拆迁人法律意识淡薄私自建造的,也有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但从另一个方面讲也是拆迁方的一种手段。
但是无论什么情况被认定为违建都不等于可以直接违法强拆,也不等于可以不补偿被拆迁人。
因为在拆除违建的过程中要经过非常严格的且司法程序进行认定,认定确实属于违建的,则能改则改,能恢复则恢复,即使由于处在拆迁的前提下,没有改正或者恢复的必要了也要考虑其合理性,给予合理的补偿。
而通常令被拆迁人头疼的就是刚下达违建通知,第二天就已经实施了强拆,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建的认定需要经过立案、调查、陈述申辩、听证等多个法定程序,所以未经法定程序认定违建且强拆的行为必然违法。
张某某想要主张合法权益需要提起两个诉讼——就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和房管局的变更登记行为提起诉讼。
因为强拆行为和变更登记行为是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作出的不同的行政行为,需要分别起诉。那么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1)就当地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来说,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可知:以县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审归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例中,张某某应向二中院提起诉讼。
(2)就房管局变更其房屋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来说,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本案就是由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就房管局注销其房屋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被诉行政行为是房管局注销其房屋登记的行政行为,属于因行政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张某某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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